征信异议处理制度

(2024年1月第1次修订)

第一条 为规范征信业务活动,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、文件规定,结合公司实际,特制订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、分支机构、全体工作人员。

第三条 信息主体对采集、保存、提供的与自身有关信息有错误的,需通过书面、互联网等方式向信息提供者、本公司提供异议申请。

第四条 本公司在确认信息主体身份后,5日内启动核查和处理程序,并在20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异议申请人。

第五条 经核查发现异议信息无误的,不得修改相关信息,并在书面、互联网等方式回复中说明理由告知异议申请人。

第六条 经核查发现异议信息属于本公司信息处理错误的,予以更正;异议信息属于信息提供者报送错误的,通知信息提供者5日内重新提供更新后的信息。

第七条 经核查后仍不能确认是否有误的,允许信息主体提出“声明”,并在征信系统中记载。

第八条 异议处理期间,在异议申请人的征信报告及其产品中注明相关信息存在异议的状况。经核查,对于没有错误的异议信息,取消异议标注;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,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。

第九条 信息主体认为我公司采集、保存、提供的信息是因自身身份被窃取产生的,有权要求我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核查。经核查,确实属于身份窃取产生的,予以删除;无法确认的,不对外提供。

第十条 信息主体对信息提供者、本公司异议处理不满的,或者认为信息提供者、信息使用者、本公司在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的,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辽宁省分行投诉。

第十一条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、处理时限以及结果争议处理方式需在本公司网站、经营场所对外公示,流程详见附图。

附图:征信异议处理流程